环境保护工作管理考核办法
环保管理—02号
为了促进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强化整个集团的环保意识和管理水平,增强治理污染的积极性,促进各分子公司的技术改造和循环综合利用活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我集团的环境保护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建立健全环保管理体系,层层签定环保责任状,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第二条 新建项目动土前,应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送环保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后方可施工,凡未进行此项工作的分公司,除担负环保部门的处罚外,另处1000~2000元罚款。
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按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工程项目的建设同步完成环保“三同时”审批备案手续,取得环保排污许可,否则,对项目所属公司处5000~10000元罚款,对公司分管部门负责人及主管经理进行1000~5000元罚款。如受到上级部门的处罚,则该公司主管领导承担罚款的50﹪。
第四条 各分子公司要搞好清洁文明生产,厂区保证绿化面积,否则处300~500元罚款。
第五条 各分子公司要根据本单位的生产及产品情况,制定相应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控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降低污染事故的损失,否则处200~300元罚款。
第六条 上级环保部门检查及各类验收结果自结束之日起当日内将问题清单报集团,5日内将整改方案报集团,未按时上报的给予500~1000元处罚。
第七条 出现被上级环保部门约谈、通报、处罚、挂牌督办等环保事件及污染事故的,及时上报集团,不得迟报、瞒报、不报,否则处1000~10000元罚款。
第八条 各分子公司制定年度污染治理计划并向集团进行报备,落实完成治理任务并达标排放,否则处1000~5000元罚款。
第九条 已经验收运行的环保设施或设备,如除尘器,废水、废气的处理设施或者在线监测设施等,无故停运和擅自拆除造成一定环境影响的单位,将处500~2000元罚款。对在线监测设施频繁出现异常报警或分表计电设施异常等情况,将处1000~2000元罚款。
第十条、集团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各分子公司必须按时完成,否则,处以1000~50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对于污染事故处理,按照集团《安全管理考核办法》中的操作事故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各分子公司要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帐,做好运行记录,否则,处500~1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环保管理人员要定期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要记入台帐,否则处200~5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对第三方出具的报告把关不严,出现编制质量差、数据科学性不严谨、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处1000~2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对于被省、市级新闻媒体曝光一次的公司某车间,应有车间级干部免职,对于公司多个车间或一个车间多次被曝光的,应有公司级干部免职,免年薪中风险津贴。
第十六条 对于被国家级政府部门或新闻媒体通报、曝光一次的公司或车间,应有公司级干部免职,免年薪中风险津贴。
第十七条 对于环保工作做的较好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适当的奖励。